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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職業項目


職業細項


  

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特殊作業


職業細項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規定「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訓練目的

擔任操作人員能充分了解堆高機之構造、型式、原理及操作安全等知識。


適用對象

職場上需使用堆高機之行業。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須報考檢定測驗,取得技術士證使具操作資格。


罰則

查無資料。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