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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特殊作業
職業細項
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特殊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4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26條規定「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應指派經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
訓練目的
擔任操作人員能充分了解堆高機之構造、型式、原理及操作安全等知識。
適用對象
職場上需使用堆高機之行業。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須報考檢定測驗,取得技術士證使具操作資格。
罰則
查無資料。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