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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急救人員
職業細項
急救人員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訓練目的
急救人員是患者或傷者在醫師未到達或送醫前防止或停止傷勢惡化,協助挽救生命。
適用對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但不得有失聰、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0.6以下與失能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訓練目標
訓練過程中需參與實作演練,受訓期滿參加學科結訓測驗,測驗及格即取得結業證書並得擔任合格之急救人員。
罰則
查無資料。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