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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職業項目


職業細項


  

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急救人員


職業細項

急救人員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5條規定「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訓練目的

急救人員是患者或傷者在醫師未到達或送醫前防止或停止傷勢惡化,協助挽救生命。


適用對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6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急救人員每一輪班次應至少置一人,勞工人數超過五十人者,每增加五十人,應再置一人。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但不得有失聰、色盲、心臟病、兩眼裸視或矯正視力後均在0.6以下與失能等體能及健康不良,足以妨礙急救事宜者。


訓練目標

訓練過程中需參與實作演練,受訓期滿參加學科結訓測驗,測驗及格即取得結業證書並得擔任合格之急救人員。


罰則

查無資料。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