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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細項
營造業丙種職業安全業務主管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4條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訓練目的
選派適當人員擔任營造業業務主管之職,使安全衛生概念深入職場,防患災害之發生。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對安全衛生業務有興趣者。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參加電腦化測驗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使具擔任資格,職場上符合法規要求,降低職災及提升安全衛生意識。對個人提高職場競爭力。
罰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人員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二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營造業定義:
(一)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道、隧道、橋樑、堤壩、港埠、碼頭、發電廠、飛機場、游泳池、遊樂區、住宅區等修建、拆除之事業。
(二)從事土地填築、水井及河道開鑿、港灣疏濬之事業。
(三)從事電信線路、水電煤氣管道之敷設、拆除及修理之事業。
(四)從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裱蓆、裝修、裝潢及防蝕之事業。
(五)從事建築物玻璃及金屬附件之裝設、淺井開鑿、冷凍系統、升降機、空氣調節設備等安裝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