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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一般業職業安全衛生
職業細項
乙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條之規定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訓練目的
選派適當人員擔任業務主管之職,使安全衛生概念深入職場,防患災害之發生。
適用對象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100人者。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對安全衛生業務有興趣者。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參加電腦化測驗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使具擔任資格,職場上符合法規要求,降低職災及提升安全衛生意識。對個人提高職場競爭力。
罰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人員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二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