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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有害作業主管
職業細項
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法源依據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1條規定雇主對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訓練目的
選派適當人員擔任作業主管之職,使安全衛生概念深入職場,防患災害之發生。
適用對象
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之有關事業。
參訓資格
無學歷限制,對提升職場安全衛生環境有興趣者。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參加結訓測驗及格取得結業證書使具擔任資格,職場上符合法規要求,降低職災及改善職場環境。對個人提高職場競爭力。
罰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設置安全衛生人員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六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