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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職業項目


職業細項


  

課程類別

勞動部職安署


職業大項

危險性之設備


職業細項

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法源依據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規定辦理。


訓練目的

選派適當人員擔任設備操作之職,使安全衛生概念深入職場,防患災害之發生。


適用對象

職場需操作使用第一種壓力容器之作業。


參訓資格

年滿16歲,無學歷限制,對提升職場安全環境有使命者。


訓練目標

受訓期滿,須報考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取得技術士證使具操作資格。


罰則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雇主未依規定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回訓要求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應每三年接受三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


備註

查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