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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類別


職業項目


職業細項


  

課程類別

內政部營建署


職業大項

工地主任


職業細項

營造業工地主任


法源依據

依據「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訓練目的

在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修習營建、政府採購、品質管理、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工程圖說判識、工程材料檢測及判識、測量放樣、假設工程、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機具及工程施工技術、土方及地下基礎工程、工程結構、機電及設備、契約規範、職災案例之分析及預防、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並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內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相關規定,提昇工作職能。


適用對象

欲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


參訓資格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1項各款之一所規定資格者:
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
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
上述相關系、科及相關類科指下列科系:
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工業教育、工業設計、公共工程、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及海洋工程、地政、林產工業、河海工程、空間設計、室內設計、建築、建築工程、建築及都市設計、建築與古績維護、美術工藝、軍事工程、都市計劃、景觀設計、森林、測量工程、農田水利工程、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衛生工程、營建、營建工程、營建技術、環境工程、礦治、礦冶及石油工程、灌溉工程、機電科技(電子、電機、機械)、能源與資源、環境與防災設計、大地工程、交通工程、景觀建築、建築與都市計畫、森林環資、建築技術、建築設計、建築與景觀藝術、營建科技、環境工程與科學、生物環境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土木與工程資訊、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環境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土地管理與開發、工業工程。


訓練目標

課程結束後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取得結訓證明後,由內政部頒發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


罰則

依營造業法第62條--營造業工地主任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或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
營造業工地主任經依前項規定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工地主任執業證。
前項工地主任執業證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其工地主任不得重新申請執業證。


回訓要求

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規定已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


備註

查無資料。